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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出警记录作证 法院依据反家暴法判离婚

2016-03-11 07:18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张黎   责任编辑: 马兰

3月10日的庭审张强明没有出庭,法院当庭宣判。

周敏提供的出警记录、诊断证明和伤情照片。

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3月10日下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华阳法庭,当审判员宣判结果后,原告席上的周敏(化名)长长地松了口气——缠绕着自己的噩梦结束了。

结婚的4年,对于周敏来说并不幸福,丈夫张强明(化名)不止一次对她施以拳脚,就连她怀孕6 个月时也未能幸免。今年1月4日,两人发生口角,周敏头皮被打破,彻底死心的她拿着派出所民警的出警记录和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到法院起诉离婚。

据了解,这是《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成都首起以该法认定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在此之前审理的很多离婚案,由于难取证,家暴情节往往难以认定。

屡次被施暴怀孕未幸免 光是报警的都有五六次

尽管事情已过去两个月,但周敏的头部仍可看到伤疤。这个疤正是张强明造成的。1月4日晚,张强明一身酒气回到家中,与周敏发生口角。争执中,张强明拿起床边的台灯往妻子头上打去,留下了一道5厘米的口子。

“当时完全懵了,没想到他下手这么狠。”周敏当即向华阳派出所报警,民警随后到场对两人进行了劝导。

这并不是周敏第一次被丈夫打。她回忆,2012年初,就在两人还在交往时,张强明就扇过她一耳光。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张强明多次对她施以拳脚,“光是报警的,都有五六次了。”

2012年底,在成都太升南路两人再次发生口角,“他把我从车上拉下来,扯着我的头发拖了好几米远。”当时,周敏已怀孕6个月,“后来他下跪求我原谅,并保证再也不这样,我才原谅了他。”

然而,张强明并没有遵守承诺。“这次,我是真的死心了。”1月20日,周敏拿着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到法院起诉离婚。

男方否认家暴拒绝出庭 法院根据出警记录认定

3月10日的庭审,张强明并没有出席,他也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家暴。不过,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了其家庭暴力的事实。

反家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周敏受伤后前往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就诊,医生开了诊断证明书。随后,她又前往之前出警的华阳派出所,复印了当天的《接(报)处警登记表》。根据这两个证据,法院认定,张强明殴打周敏致其头皮裂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虽然张强明拒绝出庭,法院仍当庭进行了缺席宣判,准许周敏与张强明离婚。

据了解,这是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后,成都首个以该法作为裁判依据,认定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法/官/提/醒

遭遇家暴立即报警 出警记录是关键证据

据双流法院统计,从2013年到2015年,总共有2500起离婚案件,其中因家暴提起诉讼的有329起,然而,最终认定为家暴的只有1例。

为何家暴难认定?负责审判周敏离婚纠纷案的代理审判员周艳飞表示,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少有目击证人。而亲属因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此外,当事人缺乏举证意识,通常只是用照片作为证据,“这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那么,遭遇家暴后,受害者应该怎样留存证据、保护自己呢?周艳飞表示,遭遇家暴后,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请民警证明发生了纠纷且(对方)实施了殴打,“可以要求民警在出警记录表上载明受伤缘由。”另外,民警也会根据情节轻重,对施暴者开出告诫书,“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家暴的重要证据。”

周艳飞说,反家暴法对于施暴次数、伤情轻重并无明确规定,“只要动了手,并且受害方不愿意谅解,司法机关都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新/闻/链/接

四川发出多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日,南充市民吴娟(化名)来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遭到丈夫殴打、恐吓为由,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3月2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作出了支持的裁定,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三个月人身安全保护。这是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四川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4日,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向李某发出了四川第二张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因未能顺利离婚,李某的丈夫何某常因小事谩骂侮辱甚至殴打她。2月28日晚,何某再次施暴,将李某打进了医院,无奈的李某报了警。身体稍有好转,李某来到江宁法庭,带着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治证明等,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华西都市报记者吴冰清实习生卫心叶摄影报道

原标题:出警记录作证法院认定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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