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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男子暴打妻子 法院依据反家暴法判离婚

2016-03-11 07:22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被告张先生离开后,庭审继续进行 成都商报记者 王勤 摄

凭借法庭查证属实的一次家暴行为,市民周女士和张先生的婚姻走到了终点。昨日下午,双流法院华阳法庭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3月1日起刚刚试行的反家暴法也出现在了裁判文书中。审判法官表示,反家暴法对家暴次数、频率等并无特别规定,“只需一次家暴,就足以让婚姻亮红灯”。

据了解,这也是成都第一例依最新的反家暴法在审判中将家暴事实予以确认,并作为判决离婚依据的案子。

被打头皮开裂 妻子起诉离婚

宣判前,张先生的身影曾在法庭门口出现。待要开庭时,张先生却匆匆离开了。最终,法院决定依法缺席宣判。在法庭门口,张先生曾喃喃自语:“我以为是劝和的,没想到……”

周女士,则在离婚问题上意志坚决。她说,张先生是一名白酒经销商,也喜欢喝酒。“喝醉后动手打人,这是我最不能容忍的地方。”

周女士介绍,两人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今年1月4日,周女士遭遇到婚姻存续期间最严重的一次家暴。两人因家庭纠纷发生抓扯、打架,周女士头部受伤。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此外,天府新区公安分局华阳派出所当天还出了警。该所《接(报)处警登记表》载明:“张先生报称,他与妻子周女士因家务琐事吵架后发生打架,导致周某头部受伤,民警对两人进行劝导”。伤好后,周女士决定离婚。

反家暴法写入判决 一组证据结束婚姻

从最初开庭到宣判,张先生一直试图挽救这段婚姻。庭审中,张先生表示,周女士的部分陈述与事实不符。就在双方各执一词时,周女士所提供的一份有力证据,最终坐实了张先生的家暴行为。

“发生在1月4日当天的家暴行为,周女士不仅有当时的伤口照片,另外还有派出所出警记录、医院诊断书。几样证据环环相扣,已形成证据链。”审判法官表示。

事实上,法官在庭审中,也多次试图挽救这段婚姻,但周女士坚决地摇头。昨日下午,法院作出宣判,准许两人离婚。两人所生之子由周女士抚养,张先生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孩子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双方各承担一半。

3月1日刚刚施行的反家暴法也被写入了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据介绍,这也是成都第一例依反家暴法在审判中将家暴事实予以确认,并作为判决离婚依据的案子。

数据看变化

从自由心证到一次即可 认定家暴再不犯难

双流法院曾对前3年辖区内受理的离婚案进行过统计。数据显示,三年间,双流离婚总收案2500件,和家暴相关的329件,家暴事实得以确认的只有1件。法官周艳飞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受害方往往举证不力。有的只有口供,有的能够提供受伤时的照片,但没有医院诊断和派出所出警等记录,无法形成证据链。第二,此前法官判案时,对于是否属家暴需自由心证(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而反家暴法并未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次数和频率,因此,一次查证属实的家暴行为,足以让婚姻走向终结。这也使法官认定家暴时不再犯难。”

“反家暴法实施后,施暴者必须清醒认识到,得到受害者谅解才是其唯一能够确保婚姻关系存续的办法。反家暴法的威力即在于,法律将话语权转移给了弱者。选择原谅还是选择起诉离婚,紧箍咒牢牢掌握在弱者手里。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弱者的格外保护。”周艳飞说。

双流法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原标题:成都首例 法院依据反家暴法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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