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支出型贫困家庭?
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可以维持日常生活,但因罹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难,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和财产损失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记者昨日从成都高新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成都高新区正式出台《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建立分层次、多元化救助帮扶机制,提升社会救助水平。此举也意味着成都高新区成为继北京、上海、杭州等少数几个城市之后,中西部首个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区域。
据悉,成都高新区在借鉴京、沪、浙等发达地区制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扩大了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面:一方面率先将“因灾致贫”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另一方面,将商业保险里“大病救助”的10余个项目纳入救助范围。同时,为确保对该类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到位,成都高新区也探索启动生活救助与因病因灾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将民生服务“好钢用在刀刃上”。
救助范围
因灾致贫和32种重特大疾病
据悉,此次出台的《办法》,其救助对象为成都高新区户籍支出型贫困家庭,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长官旭介绍,支出型贫困家庭的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可以维持日常生活,但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之后陷入困境,有限的收入难以满足刚性支出的需求,由于家庭收入超标又无法享受低保,他们实际处于社会救助的“夹心层”,往往比低保户更困难,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帮助。
“在对贫困对象全面实施医疗救助及补充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已有救助的基础上,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将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专项救助,从布局上拓展扶贫救助的覆盖范围,填补传统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点。”官旭介绍,《办法》在借鉴京、沪、浙等发达地区制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扩大了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面,一方面将“因灾致贫”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另一方面,将商业保险里“大病救助”的10余个项目纳入救助范围。
据悉,《办法》中明确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重特大疾病种类共有32种,包括人们熟知的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多个肢体缺失、良性脑肿瘤、深度昏迷、瘫痪、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以及鲜为普通老百姓知晓的如克隆病、侵蚀性葡萄胎等重特大疾病。据悉,《办法》确定的“灾难种类”分为由自然界的异常变化引起的灾难和突发事件引起的灾难。
救助模式
生活救助+病灾救助
大病门诊、大病住院、突发灾难均纳入救助
成都高新区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成都高新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采用生活救助与因病因灾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生活救助是在家庭收入减去家庭因病因灾刚性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补差给予救助。同时,因病因灾救助包含三大类,分别是大病门诊救助、大病住院救助和突发灾难救助。
大病门诊救助对象为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家庭。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产生的重特大疾病合规门诊费用经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应急救助、补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帮扶等各类社会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街道按3万元及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及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标准分段按比例进行救助,救助上限为5万元/年。
针对大病住院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产生的大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应急救助、补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帮扶等各类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街道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上限为5万元/年。
支出型贫困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遭遇突发灾难所带来的财产损失经各类保险报销及各类社会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街道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上限为50000元/年。
专项救助+慈善救助
街道救助后自付超5万元可再申请专项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确定,大病门诊救助、大病住院救助和突发灾难救助三项救助,若超过街道救助上限,在街道实施救助后自付部分仍然超过5万元的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项救助基金或通过所在街道向成都高新区慈善会提出救助申请,街道专项救助基金和成都高新区慈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专项救助与慈善救助并行开展,是成都高新区对建立分层次、多元化救助帮扶机制的新探索。”官旭说,一方面,建立街道、区两级救助平台,各街道成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精准救助;另一方面,针对特殊情况,街道、区两级还将借助公益慈善渠道,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向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精准定向捐赠,形成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社会组织、金融保险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救助格局。
本报记者 缪琴
原标题:因灾致贫和32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