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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旅游网站也需承担责任
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在线旅游网站,本身并不提供产品,而是让游客通过网站的平台去预订购买其他旅行社等供应商的产品。对于这类网站,条例中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虚假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因未更正或者删除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
其他行业早有相应规定
6人游旅行网CEO贾建强认为,此前国家旅游局并未对在线旅游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但目前在线旅游市场火爆,这次条例的修订还是非常及时的。“网站其实相当于旅行社的门市,只不过不是面对面交流,信息会有不对称。网站既然作为游客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应该属于收客方,所以承担责任是合理的。”而驴妈妈旅游网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规在线旅游网站对于平台上的旅行社一般都是有准入机制的,一旦旅行社出了问题,网站会首先和旅行社沟通协商先去满足游客的需求,如果确实是网站没有提前告知游客真实信息,网站应该承担责任。而刘思敏表示,其实其他行业早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家居卖场、电器卖场,消费者购买完商品既可以找具体的厂家品牌维权,同时也能够找这些销售平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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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低价揽客旅行社最少罚款3万元
目前市场上有不少旅行社、旅游网站经常打出超低价的旅游产品。对此,条例第九十七条中指明了多条违规行为,其中就包括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行为;同时还有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的;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等行为。
对于以上行为,条例规定,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解读
处罚力度还可以更大
记者对比老版《旅行社条例》发现,老版条例中仅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没有像新版中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但老版条例中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新版条例中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力度更大。
对此,徐晓磊表示,目前市场上依旧存在大量不合理低价产品,消费者有时候很难辨别,罚款的规定只是一方面,日后是否能够在执法环节做到落实也是关键。“其实对于不合理低价,处罚力度还应该更高,不光是在处罚数额上,还应该把相关旅行社列入黑名单,让它挨罚一次就觉得很痛才行。”
释疑
游客哪些行为属于“不文明”?
在此次新版旅行社条例中指出,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而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原标题:游客不文明行为严重或被限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