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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卫生、诊疗规定 成都多家机构场所被罚

2016-11-20 17:1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对一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公示,包括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医院、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等机构和场所,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览:

被处罚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医院

违法事实: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违反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种类:一般幅度:警告、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11-09

被处罚单位:成都蓝色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年场分店

违法事实:经营的游泳场池水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违反规定:《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11-10

被处罚单位:成都竞辉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蜀都花园)

违法事实:经营的游泳场池水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违反规定:《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11-10

被处罚单位:成都双流柏林医院

违法事实:成都双流柏林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案

违反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五项合并,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108元、罚款人民币86184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9-14

被处罚单位: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

违法事实: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违反规定:《消毒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49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9-06

被处罚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抚琴南路分公司

违法事实: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案

违反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9-19

被处罚单位:成都嘉立酒店有限公司万和路分店

违法事实:成都嘉立酒店有限公司万和路店未按照规定对酒店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8-17

被处罚单位:成都心族宾馆

违法事实:成都心族宾馆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案。

违反规定:《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8-22

被处罚单位:成都市蜀南生物医药保健品厂

违法事实:成都市蜀南生物医药保健品厂生产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案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六)项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2元,合并罚款人民币40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已履行

处罚决定时间:2016-09-05

原标题:违反相关卫生、诊疗规定 成都多家机构场所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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