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兴云,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初中文化程度,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10月参加工作,2004年12月至2014年1月任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工勤人员。
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杜兴云在邛崃市羊安镇政府建设办工作,协助镇财政所收取九龙居、蜀风苑、永康苑部分安置户购房补差款和住房保证金。其间,杜兴云分别收取了唐某某、杨某某等人房款269455元。2010年6月22日,杜兴云以杨某某的名义将其中的人民币24177元房款按照规定存入成都市羊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的账户中,后将其余房款245278元先后用于其与其前妻王某生活开支。
2013年4月22日杜兴云收取叶某某人民币55691元现金房款未按规定上缴。杜兴云的违纪行为于2013年8月16日被邛崃市审计局发现,杜兴云于2013年8月19日将挪用的款项按照规定存入成都市羊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的账户。
综上,杜兴云挪用公款共计300969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杜兴云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遵纪守法,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的规定,经邛崃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杜兴云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给予杜兴云开除公职处分。
警钟长鸣>>>
究其杜兴云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一是法纪观念淡薄。杜兴云认为,公款挪用了补上就行,最多是违纪,殊不知挪用公款会犯罪,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缺失让他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心存侥幸。在他收到拆迁户的购房款和购房保证金后,一直没有单位或个人督促他及时将款项交镇财政入账,于是他便“心存侥幸”挪用公款,从而使自己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三是监督不到位。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尽管镇乡和部门制定了一些监督制约机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浮在表面,缺乏刚性落实执行,因而给了杜兴云可乘之机。杜兴云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却知法犯法,无视党纪法规、为所欲为,最终酿成大祸。本报记者 王伶雅
原标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工勤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