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记者 王彬荣)7月23日报道 今天,四川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专项行动十大典型犯罪案例。记者从10个案例中查看到,从案件类型上来看,有3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1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2件被处高额罚款,有1件司法拘留,有1件被处刑事拘留,有1件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有1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从犯罪情节来看,既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受到从严惩处的;也有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认罪悔罪,被酌定从轻处罚的。四川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这些被告人的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10个典型案例是:
一、熊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10月10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依法对蒋某轩诉熊某军、王某甫、西藏某远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熊某军、王某甫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蒋某轩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0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熊某军、王某甫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轩支付律师费7万元;三、被告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向原告蒋某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熊某军进行追偿。
该民事判决书已向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送达(熊某军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依法签收了该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熊某军、王某甫、西藏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蒋某轩于2013年2月5日向青羊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中,青羊区法院依法查封了熊某军名下230余平方米的房屋和王某甫名下的奔驰车一辆。随后熊某军承诺于2014年8月29日、9月28日之前分期付清欠款,然而承诺再次落空。熊某军拒不付清欠款,拒不交付房屋,车辆也无法查找下落。
该案立案执行后,熊某军投资设立矿业公司。截至2013年4月,熊某军向该矿业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共计1.2亿元,其持有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80%。青羊区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熊某军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7月17日,青羊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军在明知债务未偿清,仍投入上亿元资金开办公司,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二、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9月,邓某饲养的犬只将9岁的小亮咬伤,经遂宁市蓬溪县法院审理,判决邓某赔偿小亮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9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邓某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亮的母亲到蓬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中发现,邓某夫妇已经不知去向,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也被其以不合理的低价(77.39平方米的住房卖价12.6万元、40.98平方米的住房卖价4万元)转到其妻弟、姐姐名下,蓬溪境内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邓某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损坏了法律尊严,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蓬溪县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蓬溪县公安局侦办。不久,邓某在四川宜宾被缉捕归案。
得知邓某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经触犯到刑法,邓某的家人为减轻刑事处罚,主动到蓬溪法院要求履行义务。最终,申请执行人与邓某的妻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邓某的妻子一次性支付小亮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9万元,小亮的母亲对邓某表示谅解。
虽然邓某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但其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且一直拒不认罪的态度,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最终被蓬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邹某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年6月23日上午9:20,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了被告人邹某华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邹记藤椒专业合作社因经营不善,先后与李某芹、黄某安、马某香等十余人产生债务纠纷,以上债权人为实现合法债权将合作社诉至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邹某华(本案被告人)迟迟不履行债务,法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全部资产(列明清单中包括两个油罐等机器设备)进行整体评估,进入拍卖程序。被告人邹某华在资产整体抵偿期间,于2012年12月9日20时许将其中的两个油罐非法处置。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邹某华对犯罪事实不存异议,但是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郭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2012年6月14日,乐山市峨边县法院依法现场查封峨边某碳化硅有限公司内的碳化硅,期限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6月13日,并依法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被告人之夫)。
2013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公司内碳化硅已被法院查封,仍然雇人用卡车擅自转移并变卖了其中的碳化硅28.2吨,获款人民币16.24万元。峨边法院得知被告人非法处置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后,遂依法要求被告人郭某某限期将货款交回,但其逾期仍未履行。后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郭某某才于2014年1月24日将货款人民币16.24万元存入峨边法院案款账户。
峨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转移和变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被处置财产价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据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