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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不执行判决 擅自撕毁法院封条被罚款1万(2)

2015-07-23 14:22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五、南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拒不执行被罚款90万元

2013年9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吴某诉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陈某、吴某还拆迁安置住房三套并支付住房经济损失2.75万元。判决生效后,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陈某、吴某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部县法院依法向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但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不予履行,还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规避执行。为此,南部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四川南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90万元,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巴中某建筑劳务公司拒不执行被处罚款30万,其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留15日

2005年6月9日,冯某某与四川省巴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某美术学院教学楼施工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上述两公司未按期支付冯某某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冯某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将两公司起诉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由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冯某某工程款及其他款项72.57万元及经济损失。

2011年9月31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将此案委托至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执行。该院执行立案后,立即对巴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陈某长期在外地也无法找到,该案一度陷入无法执行状态。

2015年3月11日,巴州区法院获知陈某在家的消息,迅即赶到并将其拘传至法院,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但陈某仍拒不履行义务。针对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巴州区法院依法对巴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对陈某个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同时,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钟某擅自撕毁法院封条被罚款1万元

2011年,冯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用于周转,并用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永丰结的门面作为抵押。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催促冯某还款均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冯某偿还借款4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未偿还借款,并下落不明。王某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嘉陵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冯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抵押给王某的门面,遂于2015年3月26日对该门面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法院的执行封条。4月1日,案外人钟某故意将法院张贴的执行封条撕毁,破坏现场。嘉陵区法院立即将钟某拘传至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万元。

八、刘某某用法院查封房产贷款被刑事拘留

向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达州市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向某某人民币25万元。开江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对法院的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不予理睬,并躲避和逃避执行,开江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房产,并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到开江县公安局侦查。

2015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刘某某用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到开江县某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一边稳住刘某某一边向开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开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与开江县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将刘某某当场抓获。

开江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开江县法院也已将查封的刘某房产移送评估、拍卖。

九、云南某集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迫于被限高、限出境主动支付案款758万元

刘某申请执行云南某集团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刘某工程款564万元及利息。由于该案标的额较大,且被执行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直采取回避等手段消极对抗执行,资阳市中级法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在云南昭通扣划其银行存款86.41万元。本案尚余600余万元未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面对执行困局,资阳中院积极研究执行对策,充分利用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该集团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列入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进行“限制高消费”。资阳中院先后向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昆明机场、昭通市公安局送达了对马某的“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其出入境及乘坐飞机等高消费。

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马某在“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决定书”发出的第二天,主动约见执行干警,表示在半个月内,积极筹措资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该案本金564.64万元,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4.13万元,共计758.77万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圆满执结。

十、周某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主动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周某,因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泸州市龙马潭法院申请执行。周某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既不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经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做工作,周某虽表示愿意配合还款,但始终无任何实际行动。鉴于周某的行为已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龙马潭区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报泸州中院于2015年6月25日集中曝光。

关于周某被公开曝光的相关信息已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不断转发,其朋友及生意伙伴纷纷询问了解,银行也打电话告知将其纳入征信“黑名单”。迫于信用惩戒的强大威力,周某被迫于当天主动联系法院的案件承办人,立即兑付案款3万元,并表示剩余款项分5个月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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