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时有发生”的整改情况。
1.针对“仍存在办公用房超标等”问题。
一是始终聚焦“四风”问题,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监督、从严查处,深入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
二是对保监会机关办公用房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2015年12月巡视组对保监会机关副局级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反馈了意见,提出了立行立改要求。保监会迅速针对巡视组反馈意见进行了整改,目前8名副局级干部合并房间办公,11名副局级干部与分管处室处长合并房间办公,2名在外挂职干部办公室全部腾退。截至2015年12月18日,完成了会机关所有办公用房的清查整改,共清理腾退办公室20间,面积771㎡。
三是针对河北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超标问题,责令立行立改。2015年12月9日,河北保监局对超标办公用房进行了腾退整改,局长(正局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按标准应为30㎡,现在其办公室实际使用面积为23.15㎡;副局长(正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为18㎡,各处室(含处室负责人)均在集体办公室办公。
四是对其他派出机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实施整改。经清查,5个保监局的部分局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存在一定的超标问题,目前5个保监局已全部完成了局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标问题整改,整改后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2.针对“存在违规接受保险公司宴请、在保险公司报销费用”等问题。
一是对违规接受保险公司宴请、在保险公司报销费用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警示教育广大干部。对西藏保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马全平同志在中国人寿西藏分公司报销个人就餐和购买茶叶费用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给予马全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令马全平同志将违纪所得退回中国人寿西藏分公司。对甘肃保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潘波同志参加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安排的娱乐活动等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给予潘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潘波同志承担全部费用。严肃处理某保监局违规为干部职工购买服装问题,给予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回购置工作服的费用。严肃处理某保监局4名班子成员及部分干部违规参加当地保险机构新春茶话会问题,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参加新春茶话会的人员按人均费用退还餐费。2015年12月8日,保监会召开全系统警示教育大会,利用上述案例警示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用党的纪律、规矩的尺子衡量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是开展“四风”整治情况“回头看”。2016年2月16日,保监会党委下发《中国保监会党委关于开展“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组织保监会系统各级党委于2月中旬至3月上旬期间,对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系统总结,重点检查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实际,制度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方面的现象和问题。保监会派出7个专项检查组,从3月15日起,对湖南、四川、重庆、天津、新疆、宁波、厦门保监局开展“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进行抽查。专项检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开展个别谈话等方式,发现有关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十八大以来保监会系统各单位已制定“四风”问题整治相关制度措施878项,拟制定制度措施99项,拟修订制度措施101项,拟采取的整改措施260项。
三是召开保监局党委专题民主生活会细化整改措施。天津、河北、浙江、湖北、海南、西藏、甘肃、青海8家保监局党委分别召开了整改“四风”及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上,8家保监局党委组织班子成员,对照巡视反馈意见和会党委巡视整改方案进行了自我剖析,认真查摆问题。受到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的同志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开展了自我批评,班子其他同志严肃开展了批评。参加会议的同志在思想上很受触动和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提高了遵守纪律规矩、贯彻中央和会党委部署的自觉性。针对发生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表示要强化党性修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纪律规矩,规范从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
四是修订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紧盯“四风”新动向,根据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针对保监会系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苗头,在《实施意见》中增加“不得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等贯彻中央新精神的内容;增加“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7条内容,严禁办公用房超标、在保险机构报销费用、接受保险机构宴请、参加保险机构安排的娱乐活动、兼职取酬、乱发福利等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各级党组织、各级纪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咬住“四风”不放。2016年3月9日,保监会党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并于3月21日印发实施。
五是严格执行和修订《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问题,结合规定试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针对发现的监管干部接受监管对象宴请、在监管对象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及时补充相关内容,拟于2016年底完成修订工作。
(三)关于“保险监管权力行使不规范”的整改情况。
1.针对“反映各级监管干部利用行政审批、执法权谋取私利比较集中”问题。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一是扎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成审批事项取消下放任务,在2014年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5年又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减少至18项,提前完成行政审批改革有关任务。先后将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仅保留2项为前置审批,简化了市场准入流程。
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组织制定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着手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政务大厅,规范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启动了网上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建设,计划2016年上半年上线运行,将实现行政审批全过程网上在线办理。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及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研究将行政审批工作情况纳入行政监察以及部门考核范围,逐步建立起外部监督、内部考核与问责的机制。
三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保险机构申报资料专网报送,允许保险公司将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和变更章程同时报审,减少审批环节,优化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市场准入审批节奏,成立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市场准入和中资保险机构“走出去”审核委员会,精简保险中介机构审批材料。据初步统计,通过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有12项审批事项减少了申报材料,占比67%,涉及材料30个;6项审批事项减少了审批环节,占比33%,涉及环节18个;7项审批事项压缩了办理时限,占比39%,平均压缩3天以上。
(2)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加强处罚实践问题研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逐步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审核力度。在此前规范性文件清理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目前正在组织对近两年规范性文件有效目录进行再清理,并加强规范性文件立项论证和审核。在保险法、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行业重要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起草过程中,加强调研听取多方面建议。在审核法律适应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中,注重创新与合法并重,防范法律风险。
二是完善高管考试要求。制定印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促进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三是规范行政处罚流程。积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缩小执法差异,明确执法标准。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完善了处罚程序规程。
(3)加强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一是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纠错功能。严把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关,加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力度,全面审查案件卷宗。加强层级监督,以个案办理促进依法行政。完善制度建设,不断规范执法权力运行。继续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参与的行政复议审核会签机制,提高相关领域政策法规把握的精准性和专业性。建立系统内行政复议情况通报制度,按半年度及年度通报复议案件审理情况及反映出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扩大个案监督效能,有效提高一线执法者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积极应对行政诉讼。积极反馈行政诉讼中暴露的执法问题,引导执法部门进一步查找问题,完善制度,改进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法律纠纷和风险。积极与法院保持联系,努力把握好司法机关审查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机制,结合办案经验,优化相关办案流程。
(4)规范权力运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行政审批权搞权力寻租、利用行政处罚权搞人情执法等问题,开展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运行廉政风险点自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2016年3月2日,保监会党委下发《关于开展监管权力运行廉政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组织机关纪委、各保监局纪委针对监管权力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专项排查,重点排查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造成的风险;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和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可能造成的风险;由于防控措施缺失和落实不够可能造成的风险等。排查共发现新的廉政风险点102个,涉及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监管权力行使各个方面,已制定和完善防控措施138项,拟出台相关防控措施41项。通过排查进一步规范监管权力运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行政审批权力寻租、利用行政处罚权搞人情执法等问题。
2.针对“监管干部到保险公司任职及担任高管的现象比较突出”问题。
(1)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问题。
一是清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印发后,保监会党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共清理在企业兼职(任职)干部20人。2016年将督促各单位结合个人事项填报和核查工作等,对干部兼职(任职)情况再次进行摸底排查,持续做好此项工作。
二是结合2016年度个人事项填报工作,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梳理分析,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定的问题。
(2)对监管干部离职后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监管干部离职后到企业兼职(任职)进行规范,从严审批干部离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干部条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干部申请辞去公职的,需承诺在规定年限内不到辖区内保险机构工作,否则不予批复或备案。对干部申请调动的,因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到保险企业工作不予审批和备案,申请到其他企业任职的从严审批。
3.针对“监管干部违规在保险公司、社团组织兼职取酬”问题。
(1)对辽宁保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广增同志(已退休)违规在保险公司兼职取酬等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给予张广增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退休待遇由正厅局级领导职务降为副厅局级非领导职务;责令张广增同志限期将违规兼职取得的薪酬退回保险公司,并退出保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2)严肃处理2名已退休局级干部违规在保险社团组织和保险公司兼职取酬问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回违规兼职取得的薪酬。
(3)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推进保险社团组织与保险监管机关脱钩工作,对监管干部在保险社团组织任职、兼职问题进行规范。组织各单位对监管干部在社团组织任职、兼职情况进行清理,对干部违规在保险公司、社团组织兼职取酬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各单位正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关于整改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按规定批准在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任职的监管干部,应及时将工资关系转入任职单位,原单位不再承担其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
二是按规定批准在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兼职的监管干部,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享受派出单位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待遇,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三是经组织批准在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兼职的监管干部,每年应将其在社团组织兼职期间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以书面形式向会党委报告。对于在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原标题:保监会整改通报:2015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