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内民主健康有序发展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民主集中制是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法宝。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推动形成心齐气顺的政治氛围。
(八)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应由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 “专项工作组”名义或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避免“集中不够”的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避免“非正确集中”的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主要领导出于非正当目的干涉妨碍班子成员正常履职,避免“非正常集中”的问题。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勇于面对、认真解决矛盾和难题,反对上推下卸本级不担责,反对“击鼓传花”留后遗症。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避免“民主不够”的问题。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集体决策形成后必须坚决执行、一抓到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决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九)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严格履行党委全会、常委会和党组职责。改进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的议题设置制度,建立健全重要议题预告制度。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建立上级组织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策前听取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健全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制度。坚决防止钻规则漏洞,甚至把程序作为达到非正当目的的“遮羞布”。探索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全面公开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纠错纠偏、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规则和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市委、市委常委会和各级党委(党组)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凝聚智慧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完善党代表提案提议办理、定期调研机制,健全党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加强党代表集中培训和日常管理。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探索推广县、乡党代会年会制,修订完善实施办法,推进党的组织规范运行。
(十一)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深刻汲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等教训,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保证选举依法依规进行。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反映他人的问题应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进行,不准散发匿名信等材料,不准散布小道消息和网络谣言,更不准诬告陷害。对依纪依规向组织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擅自采取进行追查、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打击报复措施。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明确执纪执法界限,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四、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强执政骨干队伍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必须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根据党的事业需要选干部、配班子,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排兵布阵、调兵遣将,把全市各级党组织建强、各级领导班子建强、党员干部队伍建强。
(十二)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坚持“好干部”标准,鲜明“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的用人导向,落实省委“六个重视选用”“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的用人原则,切实将“五讲” “三专”优秀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逗硬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紧密围绕市委“157”总体思路,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区分人与事的关联度、人对事的贡献率、主客观权重比,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践行正确政绩观,构建导向明晰、尺度精准、办法管用、运用充分的考核评价体系。
(十三)健全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和市委选人用人制度,科学界定和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客观公正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的廉洁审查,实事求是作出说明。
完善差额比选的干部发现机制,坚持从急难险重任务中识别干部,从重大项目和基层一线考察干部,从乡语口碑和民情访谈中了解干部,让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奋发有为、锐意改革、实绩突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坚决防止和克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
优化干部结构,注重领导班子专业化配备,加大金融、城建、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涉外等专业干部配备力度。注意选配各年龄段干部,形成合理梯次。实施优秀年轻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墩苗补齐计划”,丰富阅历,提升素能,为干部选用建好“蓄水池”。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决不能随意减少、简化、变通,应由上级决定的事项和应请示报告的事项决不能擅自做主,有规定的决不能搞“土政策”。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廉洁从政情况等“凡提必评”,有重大疑问或重大分歧时“凡疑必停”,深化对干部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纪律。严格领导职位职数管理,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严格控制大批量调整干部,凡非换届期间集中调整干部超过规定数量的,必须上报审批。严格防范突击提拔干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已被列为考察对象或明确即将离任的,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调整干部。从严把握破格提拔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严禁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定期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
(十四)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健全选人用人监督问责机制,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问责追责,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严格执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选人用人违纪违规问题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加大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
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实行零容忍。坚决禁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名誉、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不准插手和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