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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一句“我要报警!” 可疑男子惊慌失措坠楼身亡(2)

2016-12-20 21:34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唐欢   责任编辑: 马兰

(2/2)

男子身份存疑小区住户都称不认识他

成都商报记者发现,该小区3栋有6层,楼道宽约1米,同一层楼只有对门两间屋子,“我们是老小区,住的人少,并不是每个房间都住了人的,所以大家都互相认识。”住户赵阿姨说。

随后,记者找到了事发当时5楼的2位户主,当天上午他们结伴出行,午后才回到家中,而这名声称家住5楼的坠亡男子,两人都表示不曾认识。

而据小区居委会负责人透露,该老小区并没有物管公司,事发时很多人都外出吃午饭去了,可能由此引来了小偷,“以前6楼通往楼顶的门都是锁起的,事情发生时门开着,可能是上一个人办事忘记关了。”

下午3点,住户张先生从派出所回到院内,他神情恍惚,面对此事并不愿提及大多,只希望警方尽快查明情况。

20日下午,办案民警向记者透露,“事发当时,坠亡男子打算从2单元楼顶翻到1单元楼顶,两处距离很近,但可能由于过于慌张最后不小心摔了下去。”目前,身亡男子是否是小偷?警方正对其身份做进一步调查。

律师说法:缺乏相应法律及事实依据住户不担责

那么,住户扬言报警,之后可疑男子惊慌失措坠楼身亡,该住户是否需要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指出:住户对小区可疑人员保持高度警觉并询问是合理的,死者无法解释自己的身份时,住户采用报警方式也是合法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四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结合本案来看,住户并不满足上述要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

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秀律师表示: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的客观加害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因6楼住户准备报警的行为不属于客观加害行为,与男子死亡后果之间也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在无实际加害行为与因果联系的情况下,该6楼住户无需担责。由于我国法律对责任人是否担责及责任轻重均有严格限制,因本案中6楼住户不存在客观加害行为,故坠亡男子的身份对责任承担没有影响。

实习记者丨戴佳佳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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