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扎一个激灵”
1997年3月18日,郑凯的两位辩护律师姚卿镇和张甫仁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了“已经认罪”的当事人。
律师在当年的辩护词中称,“被告人一见到律师就痛哭流涕喊,‘我冤枉,确实不是我干的,他们把我打得实在受不了了我才招认的。’边说边从身上掏出被刑讯逼供钳掉的脚指甲,接着把双脚双手伸出来让我们看,大家都看到脚、手指甲都是青紫色。”
此后,两位律师代表郑凯正式向盘锦市检递交了对办案人员的控告。
随后,盘锦市检二处对郑凯做了活体检验记录。检验人包括王加速、伏锦程等4人,记录人为王加速、伏锦程,两人也是本案的公诉人。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案卷中有一份日期为1997年3月19日的《活体检验记录表》,表格中的简要案情记录为,“1997年2月15日,双台子区刑警队讯问郑凯,郑凯称被刑警队工作人员打伤,身上腹部等处有伤,手指甲脚指甲被夹,致指甲脱落”。
检验报告记录:郑凯左髋内3cm处有一块18cm×1cm陈旧性伤痕,此痕迹距脐下3cm,自述被白色塑料管抽打所致。左手食指、中指、小指指甲下有少许瘀血;左足中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拇指指甲脱落;右足拇指指甲脱落,食指指甲根部有少许瘀血。
出狱后的郑凯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讲述了当时被殴打的情况。
郑凯称,2月15日上午,自己被双台子刑警大队叫过去:“上午只是简单问了一下,下午四点多钟开始挨打。”
郑凯回忆,当时他坐在凳子上,突然有人从后面用蓝色的衣服和三层毛巾将他的头蒙住,随即铐上手铐,“弄那屋里开始整”。
断断续续地殴打持续了三天。由于被蒙着头,郑凯并不知道是谁用什么在打自己,但印象最深的,是16日晚,有人用工具一点一点地拔自己的手、脚指甲,并用签子扎自己的手指,“一扎一个激灵”。郑凯称,其间自己曾昏死过去多次。
睡眠成了一种奢望,刑讯清醒过来的间隙,一旦郑凯困得支不住脑袋,就会有人捅他一下,把他弄醒。喝水则是另一项奢望,血不断流进嘴里,口干舌燥,但仍然有人向他的嘴里塞咸鸭蛋。
郑凯回忆,18日,有人把他的手铐打开,让他自己把毛巾和衣服从脸上撕下来,准备去看守所。
“跟揭皮一样,太疼了,扒下来满脸都是血块。”郑凯说,接下毛巾后,他发现屋里一共有13个人,周围凌乱地摆放着镐把、皮管子、钢丝鞭等,桌子上还堆着好几种不同的钳子。撕下毛巾后,郑凯爬到卫生间洗了洗脸,因为太渴,他还抱着水龙头喝了会儿水。
郑凯称,撕下毛巾后,他被送到了北宁市(现北镇市)看守所。当天下午,一个老头也被关到了自己所在的房间。“老头劝我,让我先按他们的意思说,等预审和检察院的人来了,再把实情告诉他们。”
郑凯称,到2月20日,自己实在忍受不住办案人员的殴打,终于认罪:“当时只是想早点结束,希望尽快转到预审和检察院。”
检察院两次退侦,法院两次不受理
律师就郑凯遭受刑讯逼供提起控告后,案件一度陷入停滞。盘锦市检先后两次退侦,盘锦中院则两次没有受理该案。盘锦市检甚至在退侦意见中称,郑凯的口供是刑讯取得,不能作为证据。
1997年7月14日,在给盘锦市公安局的退侦意见函中,盘锦市检列出了四个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包括认为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郑凯将李红文抛下楼致死的事实尚无证据证明,尸检报告从尸体解剖中认定“扼压致昏”有待商榷,以及郑凯八次供述中仅有两次承认故意杀人,且“有证据证明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
9月2日,盘锦市公安局发回了补充侦查说明,但并未增加任何新的证据,只是称,“指控我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毫无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有郑凯的供述和法医鉴定。
据此前《沈阳今报》报道,盘锦市检在第二次审查起诉中,又发现其他证人也曾被刑讯逼供,遂决定再次将案件退回给盘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然而,盘锦市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新的材料,又将卷移送到盘锦市检。这一次,盘锦市检态度逆转,迅速立案并提起公诉。
盘锦市检立案起诉后,案子又卡住了——盘锦中院在收到案卷后,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受理该案。
此前《沈阳今报》披露,由于迟迟不能立案,盘锦市检给辽宁省检写了一份请示报告。在这份请示报告中,除提到“在案件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确有刑讯行为”,“提取了郑凯由于被刑讯脱落的两只拇趾甲”外,盘锦市检还详细说明了两份关于死因的刑事鉴定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一份尸检鉴定报告是公安机关在2月17日进行的,最后结论为,“被害人李文红由于生前遭受他人打击左颞部、扼压颈部致昏后,抛于楼下,造成肝、肺重要脏器碎裂死亡”。
盘锦市检的报告认为,“扼压颈部致昏”这一描述,只能是活体症状,理论上无法从尸检判定。因此检察机关又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重新进行了鉴定。这次鉴定认为李文红系“坠楼造成肺、肝重要器官挫伤、裂伤、大出血,引发原发性出血休克死亡”,此外“生前曾被扼压”,但“是否扼昏无法用组织病理形态学证实,请有关部门结合案情实际调查研判之”。
盘锦市检的报告认为,从两份鉴定来看,“不能确定死亡的性质,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郑凯将被害人李文红抛于楼下,也不能否认被害人李文红自己坠楼的可能”。
这份报告送上去大约半年之后,1998年7月10日,在没有补充任何新材料的情况下,盘锦市检再次起诉,盘锦中院原卷受理了此案。
办案人员称指甲是自然脱落
判决书显示,最终认定郑凯犯罪事实的,是证人王胜利、佟燕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及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法医病理学教研室的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然而,两名证人的证词均未涉及当天坠楼的具体情况。佟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做的笔录,称自己与郑凯一直保持婚外情,甚至在大年初五到初七(2月11日到2月13日)就住进了郑凯的新家,且李文红并不介意。
庭审记录显示,佟燕在庭审时否认了上述证词,称自己说谎是因为公安打她。郑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初六就出去随工程队抢修工程,一直没回家,说佟燕住在自己家更是不可能。
郑凯同样在法庭上强调,自己是遭刑讯逼供后,才在认罪口供上签字。法院还在庭审后就刑讯逼供问题特别进行了法庭调查。
盘锦市看守所管教王磊在接受法庭调查时称,“郑凯进看守所时,走路有点困难,入监时让他把鞋脱下来,脚上有血污”。但因为没有脱衣服检查,王磊称不清楚郑凯身上是否有其他伤。
当年的双台子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赵恩凯在接受调查时表示,郑凯的指甲脱落,是因为“监室里饮食和外面不一样,指甲有自然脱落的现象”。
刑警大队大队长杨云孝则称,他当时没有直接负责该案,是安排赵恩凯办案,他不清楚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我没看到别人打”。
虽然法庭进行了相关调查,但案卷中没有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刑讯逼供的内容结论或者文书。一审判决书中虽然简要提到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曾被刑讯逼供,但法院并未直接回应这一辩护意见,仅指出,“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实施杀人犯罪行为,被害人死亡系自杀,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因其辩护意见无确实证据证实,亦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时面对辩护人关于刑讯逼供的追问,曾经对郑凯进行活体检查的公诉人并没有正面回应,只是说,“重证据,被告人是否供认不讳不是定案根据”。
但除去郑凯的口供,与高坠直接相关的证据,就仅剩现场勘查记录和那两份关于死因的刑事鉴定。其中现场勘查并未提到有打斗的痕迹,刑事鉴定则更是此前被公诉机关自己认为不能定罪。
1998年9月14日,案发一年半后,盘锦中院一审认定郑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郑凯不服提起上诉,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标题:刑讯逼供夺去的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