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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学生见义勇为却被判刑 真相原来是这样(2)

2016-04-19 07:14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曾俊菠   责任编辑: 史建婷

法院

“以暴制暴”不可取

已作综合考量否则不会判缓刑

2015年8月4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为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刑事部分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乘车途中,被告人郭明见被害人对邻座女子有不文明举动。客车到达泸州后,郭明与同学上前指责被害人并殴打,后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按刑法相关规定,郭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3月,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明支付张三赔偿款157173.76元;苟清支付张三赔偿款67186.88元。

龙马潭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郭明等人的行为是否见义勇为需政府来进行认定,即便是见义勇为也不会对案件定性造成改变。“比如说某人抓小偷,却将小偷失手打死了,他同样会受到惩罚,因为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该工作人员称,案件的判决考虑了事情的起因、郭明等为未成年人等多方因素,否则不会判缓刑。

龙马潭区检察院检察员曾虹表示,微博中所说事件起因属实,事件发生时与事实有出入。之所以没将郭明等人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结束,同时郭明等人的行为对张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律师

找到当事女子

也难改变案件定性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云认为,根据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判决被告人有罪。“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孙兆云认为,法院判决是根据其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来认定的,而不是基于有没有得到当事女孩的证实。因此只要这个认定成立,即使找到当事女孩也无法改变此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难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刚认为,从法院判决书看,被告人的后果造成受害人构成重伤二级伤,似又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是被告是在踢打受害人,受害人倒地受的伤害,这个是不是直接加害行为,在判决时应当予以考量。”郭刚同时也认为,对于能否找到当事女孩,对本案的法律定性不会有大的改变。

拍案说法

法院

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明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郭明等人的行为是否见义勇为需要政府来进行认定,即便是见义勇为也不会对案件的定性造成改变。“比如说某人抓小偷,中途却将小偷失手打死了,他同样会受到惩罚,因为你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

检方

龙马潭区检察院检察员曾虹表示,之所以没将郭明等人的行为判定为防卫过当,是因为事发时男子对女子的侵害已经结束,同时郭明等人的行为对张三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律师

面对他人对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告勇于站出来制止不法侵害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但是这个防卫行为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受伤,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甚至是故意犯罪。

成都商报记者 蒲康林 罗敏

原标题:制止男子骚扰女性 一脚将其踢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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