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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受罚 总公司负连带责任

2017-05-18 08:49 来自:成都商报

  记者5月17日获悉,在加强产品设计监管的同时,对人身险销售环节的规范也在同步展开。保监会已于近日向各地保监局和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险公司加强销售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去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

  重点查处炒作和销售违规问题

  对保险销售行为的规范一直是保监会查处的重点,进入2017年该工作依旧是重点之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此举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培训。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销售违规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针对清查和整改,《征求意见稿》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将依法严肃查处。

  将总公司和分公司管理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险企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挂钩,对于分公司违规销售并受到处罚的,总公司也将受到严惩。

  《征求意见稿》显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如果存在八种情况的行为,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人身保险公司因上述情形一年内有2家或2家以上分支机构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上述提到的八种情况分别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以培训方式变相从事营销活动夸大产品收益;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银行存放的满期保险金续签保险合同“存款变保险”;因销售误导问题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重大违法案件等;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以及直接和间接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或者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误导行为;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其他因销售误导问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