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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米家”构成侵权 被判赔偿超1200万

2019-12-31 19:34 来自: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米家多功能网关、米家无线开关、米家对讲机……因为带有“米家”二字,小米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小米”)被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控告侵害商标权。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小米公司被判赔偿超过120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今天采访了小米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公司一切回应以声明为准。小米发布的声明表示,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并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

      联安公司相关负责人赵先生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MIKA米家”这个商标是公司2011年就注册申请的,“那个时候小米才刚成立不久吧,现在很多人说我们是碰瓷,我们感觉很委屈”,联安公司会继续通过法律维权。

 

一审宣判:

米家标识构成侵权

京东平台停止销售

      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原告联安公司起诉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等共计10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联安公司的起诉主张表示,它是注册在摄像机等商品上的“MIKA米家”商标权利人。

      而在一审判决中,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该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杭州中院还称,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该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该案商标并无恶意。杭州中院还认定,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公司和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侵权商品销售方,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小米对产品利润率高达30%有异议?

法院详解认定理由

      在杭州中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后,小米连夜发布声明,表示杭州联安所拥有的商标是“MIKA米家”,小米所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并表示截至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余件“米家”相关商标,近140件“MIJIA”相关商标,覆盖众多品类。小米称,“本次诉讼中仅仅涉及小米10款产品的商标使用争议,小米的‘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完全与此无关。”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处小米使用的词语是“保证”。对此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周三明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律中是使用“保障”一词,不会用“保证”一词。红星新闻记者又联系上小米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一切以声明为准。

      而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中看到,小米拥有“米家”在多个品类的注册商标,而此次出现侵权争议的商标类别是第9类商品。据介绍,联安公司的该10054096号商标为第9类商品,被核定使用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小米特别对判决中的利润计算方法表示质疑,其声明中表述称,“称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报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低于1%。尽管不同品类净利润有所不同,但一审判决中所言30%显然极大背离事实,对此我们深表遗憾及强烈异议。”

      红星新闻记者在杭州中院公众号中了解到,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控侵权商品的利润率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杭州中院表述称,“为尽量精确计算,杭州中院对京东方面提交的进货发票中载明的其从小米通讯公司进货时的进货价,与京东网页上销售价侵权商品的销售价作对比,可以计算出京东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利润率约在30%。”

      杭州中院更表示,小米方面除了京东的销售渠道外,销售侵权商品的“小米商城”、天猫“小米官方旗舰店”、“小米之家”均是直营,即由小米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其利润率显然不应低于作为中间商的京东的利润率,据此可以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杭州中院还公布了相关数据,称小米通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达5.8亿余元;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售的数据达3.2亿余元,京东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量达7300余万元。

 

联安米家商标2011年申请注册

“被说是碰瓷很委屈”

      12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在京东自营旗舰店中发现,此次侵权案涉及的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等商品并未下架,而产品名称仍然带有小米米家标识,在小米商城中该类商品也并未下架,名称也同样带有小米米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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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并未下架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联安公司相关负责人赵先生,他表示公司已经看到了小米的声明,对于小米在利润率在上的质疑点,赵先生表示,可能大家的基准不同,具体可参看杭州中院的判决书,里面有中院如何核算利润率的详细算法。

      赵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MIKA米家”这个商标是公司在2011年就申请注册的,“我们有经营业务是做家庭方面的智能家居,安防、监控类产品,家居业有顾家,有宜家,米家也参考了前面二者的取名思路,米是中国家庭最常见的食品,希望我们的产品像大米一样走进千家万户”。赵先生表示,此前公司对小米涉嫌商标侵权提起上诉时,就有很多人认为联安公司是碰瓷,“其实我们也觉得挺无奈的,我们2011年就申请了米家商标,小米2016年才有米家品牌,我们哪有未卜先知的本事?”

      赵先生还表示,联安公司以“米家”为商标的产品还在正常的生产销售,“商标三年未使用的话是可以提起‘撤三’的(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我们之前经过了商标局、北京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及高院都维持了我们的商标,就认定我们是在正常使用,也就是正常经营的。”赵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联安公司还是会继续以法律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