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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世如等股东违规减持“红旗连锁”被罚

2017-06-29 08:30 来自:成都商报

《证券法》

      作为持有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每增减5%的持股比例,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违规减持

      曹世如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合计减持红旗连锁总股本13%的股票,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票数量为10,880万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58,208万元。

      红旗连锁(002697)于6月27日晚间公告称,因违规减持,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曹世如、股东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三新”)及其前总经理徐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曹世如处600万元罚款,四川三新处300万元罚款。同时,相关责任人,公司前总经理徐健处3万元罚款。

 

曹世如被罚600万元

四川三新被罚300万元

      因违反法律规定交易,曹世如、四川三新分别于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通知书称,曹世如在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的股份,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持有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每增减5%的持股比例,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曹世如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合计减持红旗连锁总股本13%的股票,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票数量为10,880万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58,208万元。

      同时,经查明,2016年6月15日,四川三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一次性受让上市公司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88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1%。2016年6月17日,红旗连锁公告了四川三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股票交易前,四川三新未持有红旗连锁股票,此次受让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违反法律规定交易的股票数量为10,080万股,违反法律规定交易的金额53,928万元。在证券交易期间,四川三新总经理徐健受公司董事长委托履行职责,代表董事长行使相应权力,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红旗连锁董事长曹世如:

有错认错,罚款已交

      红旗连锁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曹世如、股东四川三新及其前总经理徐健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本次处罚是中国证监会对控股股东曹世如、股东四川三新及其前总经理徐健的处罚决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目前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对本次收到证监会处罚书一事,红旗连锁董事长曹世如于6月28日早晨发布微博称,“对于我来说要从错误中总结教训,不论是任何理由,错了就是错了!昨天已将罚款汇到中国证监会!”并表示以后要多学习各项法规,做一个守法公民。

(记者 费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