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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披新办法7月实施

2018-03-29 08:50 来自:新华网

      记者获悉,保险业信披纲领性文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新版《办法》)已经修订完毕,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相较于2010年的版本,新版《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新增“保险责任准备金”这项应披露信息;与此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产品经营、重大事项、公司治理等方面披露更多细节,以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新增加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一项,也将让神秘的保险公司实控人无处遁形。

      如此种种都意味着,非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披规范有望向上市保险公司靠拢。

      记者对比发现,除旧版《办法》中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之外,新版《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加入“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项重要内容可从侧面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利润水平及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险公司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说明,同时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此外,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应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随着信披内容的完善,神秘的保险公司最终控制人将无处遁形。对比旧版《办法》,新版《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应增加“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这一项。此外,披露的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等信息,要详实到“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此外,在保险公司应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风险评估”这一项内容上,在保险、市场、信用和操作等主要风险的基础上,新版《办法》新增了对战略、声誉、流动性等风险的说明要求。

      虽然人身险公司一直对“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但事实上这项披露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产品结构,一些公司日渐失衡的业务结构往往被掩盖。

      对此,新版《办法》要求,人身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更详尽,包括: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同时,新版《办法》对保险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进行了完善。如对旧版《办法》中“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的披露要求进行了细化。

      如保险公司被发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除按照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