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销售拟设回溯机制
2019-05-15 10:34 来自:成都商报
随着平台和主体不断增加,互联网保险正在快速崛起,随之而来的纠纷与投诉也在攀升。官方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10531件,同比增长121%,强化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已刻不容缓。
去年,中国银保监会起草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5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保险业内获悉,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近日再次征求行业意见,意见征集期截至5月20日。
根据新《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或将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并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保存各环节记录
要求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
记者从保险业内获悉,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银保监办便函【2019】611号《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向各银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各保险公司进行意见征集。
根据这份全新的《征求意见稿》内容,中国银保监会着重提出了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可回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并明确了这套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线上线下融合方式销售和自助终端销售。
与旧版本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由销售界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两部分构成,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保险中介机构还应保存向承保公司转交投保资料的时间。
同时,记者留意到,新版《征求意见稿》将旧版本“明示合同内容”分成了通用条款展示和特殊条款展示,通用条款中明确免除责任的条款的文字、字体、符号等要引起消费者重视,同时以文字、音频、视频等形式进行说明。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产品
保险条款须单独设置界面
此外,记者留意到,与旧版本相比,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改动在于添加了“特殊条款展示”这一要求。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健康保险产品等时,还应对相关保险条款逐项单独设置界面展示,由投保人逐页主动确认,并设置投保人已有效阅读的标识。
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纠纷和诉讼也逐渐增多。从一些典型争议案例来看,互联网保险纠纷大多集中在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代操作互联网投保的合同效力等方面。“按照新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必须通过单独网页设置,将免责条款的阅读作为必要步骤的操作,可以最大程度保证投保人阅读后确认投保,避免后续纠纷。”
(记者 田园)